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丰安顺物流有限公司 宜宾银鹏车业有限公司 宜宾市翔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川Q3××××号车的交强险内赔偿原告***2000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川Q3××××号车的商业险内赔偿原告***7406.1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被告宜宾市翔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9元,该款由被告宜宾市翔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