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盛世康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四川盛世康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VIP充值服务协议》及2020年9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2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盛世康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2020年2月及2020年7至10月的利息共计12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保全费220元,共计545元,由被告四川盛世康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若公告判决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四川盛世康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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