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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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未能实现的债权,就不足部分由四川融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巨景龙辉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博宇实业有限公司、达州市凯盛商贸有限公司、南充恒金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晨瑞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市成林朋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762元,减半收取76881元,由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81元,四川富林钢结构限公司、***、***、四川融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巨景龙辉集体有限公司、四川晨瑞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市博宇实业有限公司、南充恒金贸易有限公司、达州市凯盛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市成林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62元,由四川融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巨景龙辉集体有限公司、四川晨瑞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市博宇实业有限公司、南充恒金贸易有限公司、达州市凯盛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市成林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0000元,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