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平顶山市麟鑫电气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
平顶山市华飞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307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

负责人董琢理,行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飞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麟鑫电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国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李小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平顶山市华飞工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麟鑫电气有限公司、李国平、李小华、刘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30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下:一、被告平顶山市华飞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482.2万元及利息155924.08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平顶山市麟鑫电气有限公司、李国平、李小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所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平顶山市麟鑫电气有限公司、李国平、李小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飞工贸追偿。三、被告刘建军在其与被告李小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所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平顶山市华飞工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麟鑫电气有限公司、李国平、李小华、刘建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飞工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麟鑫电气有限公司、李国平、李小华、刘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本院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飞工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麟鑫电气有限公司、李国平、李小华、刘建军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飞工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麟鑫电气有限公司、李国平、李小华、刘建军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飞工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麟鑫电气有限公司、李国平、李小华、刘建军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不动产等信息。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代理人赵伟航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代理人赵伟航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飞工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麟鑫电气有限公司、李国平、李小华、刘建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谷永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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