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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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洪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50元,被告***、吴洪鑫共同负担160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