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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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932,529元; 三、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该利息以欠付工程价款10,932,5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镇××村××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433元,由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8,461元,由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4,972元;鉴定费167,963元,由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537元,由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4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67元,由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