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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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鑫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152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包括:1、截止2019年12月15日滞纳金36186.39元;2、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滞纳金)。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租赁物占用费25600元。 三、***于2016年7月31日向***收取的3200元押金不予返还。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公共设备维修公摊两项共计7901.94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8元,减半收取2574元,***负担543元,***负担2031元。保全费1800元,***负担340元,***负担1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