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鑫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152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包括:1、截止2019年12月15日滞纳金36186.39元;2、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滞纳金)。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租赁物占用费25600元。

三、***于2016年7月31日向***收取的3200元押金不予返还。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公共设备维修公摊两项共计7901.94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8元,减半收取2574元,***负担543元,***负担2031元。保全费1800元,***负担340元,***负担1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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