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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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石龙区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丹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句容市人民医院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588.41元并返还被告***垫付款3104元、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款39307.59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石龙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0025.7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580元,由被告***负担3104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人寿保险在应返还***的款项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人寿保险负担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