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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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7738元及利息(以7773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