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4350元及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返还全部已付货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北上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4元,由被告河北省路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