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尚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湖北尚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莲城木业经营部支付货款人民币226000元; 二、第三人尚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莲城木业经营部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26000元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第三人***对湖北尚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莲城木业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7元,由第三人湖北尚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