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武汉承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武汉十佳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偿还贷款本息36285.8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支付逾期利息,以29013.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武汉十佳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汉承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对被告***名下傲虎牌(车架号:JF1BS24A7FG021662)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武汉十佳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汉承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