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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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0940.05元;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以190940.0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扣除已偿还的150.74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2元,保全费1513元,公告费560元,三项合计634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