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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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车损费,共计41057.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负担7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8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