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其所欠原告***借款本金62891元;

二、被告***就上述62891元借款向原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

三、被告***就上述62891元借款向原告***按照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时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路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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