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市康慈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支公司
阜阳市廷昊商贸有限公司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原告***147055.7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赔偿原告***87579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61983.51元;

四、被告阜阳市廷昊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赔偿原告***1977.75元;

六、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负担31元,由被告***负担473元,由被告***负担473元(两被告均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诉讼费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账号为:62×××64,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第二次鉴定费39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

裁判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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