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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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兰宝养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惠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债务本金人民币400000.01元及截止2019年7月18日的利息15737.03元; 二、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兰宝养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惠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该罚息以400000.01元为基数,按10.5%的年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7元减半收取3768.5元,保全费2683元,由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兰宝养殖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