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博恒评估有限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692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901元,由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负担1843元,原告***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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