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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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襄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原告***、陈水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74398.3元,并将该款汇入襄垣县人民法院账户。 二、驳回原告***、陈水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6元,减半收取2468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1777元,原告***、***负担6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