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金科特种铝业开发有限公司 遵义金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遵义伟明铝业有限公司 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遵义伟明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金科特种铝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遵义金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1,600,000元; 二、被告遵义伟明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金科特种铝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遵义金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土地平场费用9,466,082.57元; 三、驳回遵义金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998元,由被告遵义伟明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金科特种铝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5,698.6元,原告遵义金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45,299.4元;鉴定费130,000元,由被告遵义伟明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金科特种铝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91,000元,原告遵义金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3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