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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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支付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02月19日期间的利息5,133.33元,本息合计205,133.33元,并从2020年09月20日起、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