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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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代偿款35158.78元、保险费3336.66元及违约金(以35158.78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15.40%计算至代偿款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07元,***负担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