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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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绥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绥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逾期交付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39,267.11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二、被告绥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向原告***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按日支付已付购房款1,266,681.00元万分之0.5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6.00元,已减半收取1,538.00元,由被告绥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8.00元,原告***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