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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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0元及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6905元,共计78905元,并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