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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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 曲靖中泽商务有限公司 曲靖市山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3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共计53900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用共计2000元。 四、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超出的部分共计206968.03元。 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700元。 六、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共计56100元。 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超出的部分共计153999.85元。 八、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重新鉴定的鉴定费1300元。 九、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800元的70%,即1960元。 十、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800元的70%,即1960元。 十一、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八项赔偿款共计484267.88元,扣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已经支付的35399.36元,还需支付448868.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7元,减半收取2048.5元,由原告***、***承担614.55元,被告***承担143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