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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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佛冈县永通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石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08235.2元给原告***;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7578.95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8元,由原告***负担193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1335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33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在上述期限内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最迟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