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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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雪莲面业有限公司 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景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共计1,578,300元,并从2019年9月4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相应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相关担保费用共计203,591元,并从2019年9月4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相应利息; 三、被告***、***、***、***、***、***、***、三门峡市雪莲面业有限公司、河南景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74元,减半收取10,487元,由被告***、***、***、***、***、***、***、***、三门峡市雪莲面业有限公司、河南景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应同时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