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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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陆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71元; 二、被告沈阳市陆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900元; 三、被告沈阳市陆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1050元; 四、被告沈阳市陆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8900元; 五、被告沈阳市陆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150元; 六、被告沈阳市陆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复印费人民币50元; 以上判项,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5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被告沈阳市陆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114元,由原告承担4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1185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