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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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辽宁北方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违约赔偿金29,997元、司法鉴定费1,000元,合计30,997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北方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华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