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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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中顺出租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2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内赔偿***、***的经济损失455.9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已预交),由***、***负担50元,由***负担50元。 上述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