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
晋中百谷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晋中大河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晋中大河商贸有限公司、晋中百谷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170号(房权证房屋坐落位置为榆次迎宾街19号、房权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和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晋中市迎宾街工人俱乐部广场西侧的房屋及场地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

二、被告晋中大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租金1362401元,并按每年租金1160000元支付从2015年8月8日起至腾出租赁房屋场地之日止的占用费;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44元,由被告晋中大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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