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358149.5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1月3日的利息27162.66元、罚息及复利3869.79元;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乘以系数0.7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 四、若被告***不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沙坪坝区富洲路8号附10号12-3的房屋[产权证号:104房地证2010字第2604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15.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47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