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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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在同江市和谐家园综合楼020502房产一套(产权证号黑(2019)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06952号,建筑面积68.64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在同江市商业小区综合楼020401房产一套(产权证号黑(2019)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06954号,建筑面积115.5023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申请人***名下坐落在同江市友谊路警官小区4号楼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013001886号,建筑面积100.4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担保人杨丽环名下坐落在同江市友谊路同兴天地综合小区住宅楼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010002656号,建筑面积108.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垫付(在实体裁判或调解时确定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