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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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356元,并以此为基数,2019年2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11日,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