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坐落于让胡路区龙十路南侧憩园小区北3的房屋返还原告***; 二、被告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8日剩余房屋租金90000元; 三、被告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2月9日起,按照月租金17500元标准计付,至被告实际搬出之日止); 四、被告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1555元; 五、被告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电费2873.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