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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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漯河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15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漯河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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