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市金源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民抗1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漯河市金源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结实,该公司总经理。 ***诉漯河市金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豫1122民初945—2号民事判决,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漯检民(行)监[2019]411100001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蒋军强 审判员王跃民 审判员蔡宁宁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超胜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