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市金源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民抗1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漯河市金源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结实,该公司总经理。

***诉漯河市金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豫1122民初945—2号民事判决,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漯检民(行)监[2019]411100001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蒋军强

审判员王跃民

审判员蔡宁宁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超胜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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