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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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1002执恢2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寇建军与被执行人宋军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甘1002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军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寇建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告宋军宁支付原告寇建军房屋租赁费及水电费共计43600元,并从2017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已支付利息3000元);2.原告寇建军退还被告宋军宁保证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1261元,由被告宋军宁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军宁已将本院(2019)甘1002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内容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9)甘1002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寇建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甘1002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