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原告***的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应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66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原告***的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4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