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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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021执恢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湘1021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21民初2681号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小武 审判员李春 审判员肖知平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萍萍 书记员黄小强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