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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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医院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680.86元;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10081.4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1513元,鉴定费3100元,共计4613元,由原告***负担334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担3720元,被告***负担5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