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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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8)豫061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鹤壁市淇滨区鑫越建材供应站钢材款172535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7253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鹤壁市淇滨区鑫越建材供应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3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8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