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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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于2017年7月23日和2017年9月4日分别向原告***出具的两张150000元借条,合计300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1.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借款本金,从2017年7月23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7.4%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借款本金,从2017年9月4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7.4%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3.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借款本金,从2019年1月2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7.4%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4.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70000元为借款本金,从2019年5月15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7.4%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6元,减半收取计60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