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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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壁市新地标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0603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鹤壁市新地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仟滋百味快餐店经营保证金5000元”; 二、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0603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鹤壁市新地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仟滋百味快餐店货款57655.63元;”、第三项即“驳回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仟滋百味快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鹤壁市新地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仟滋百味快餐店货款133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计1536元,由鹤壁市新地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72元,由鹤壁市新地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