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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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丰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武宁县丰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的标准从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宁县丰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