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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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 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江西利康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7,340.98元; (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7,716.33元; (1)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3,289.45元; (1)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7,711.35元; (1)驳回原告***的其他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5.40元,由被告***负担2,586.80元,被告***负担1,10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