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荣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本溪荣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71332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10月25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89元,由被告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