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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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鑫浪同升(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合同款295947.3元及利息(以295947.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鑫浪同升(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61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鑫浪同升(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