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502民初199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 被告: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广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9月17日开庭,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玉玺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贾迪 书记员张艳琼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