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502民初199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

被告: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广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9月17日开庭,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玉玺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贾迪

书记员张艳琼

裁判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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