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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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本溪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有效; 二、被告本溪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通和公寓1单元7层8号房屋(具体位置、面积、地名以产权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本溪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